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4-11-19 10:39:5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53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反映:西岗区某商行销售奔富存在问题产生消费纠纷一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8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存在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限定期限内处理是为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超过7个工作日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应该予以纠正,应予以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行政复议举证原则,被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在法定期限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没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被申请人称:1.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事实认定清楚。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挂号信。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经过初步核查决定受理。执法人员曾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欲告知受理结果,但均未拨通。9月10日拨通申请人电话,告知了受理结果。并在电话里告诉申请人之前电话均未打通,申请人承认确有此事。因此,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执法人员先后在9月3日13:00、13:08,9月4日14:38、15:13,9月5日16:47,9月6日14:27,9月9日13:40拨打投诉举报人电话,只有9月4日14:38接通,执法人员确认了投诉举报人身份后,欲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电话被挂断。直到9月10日才联系上投诉举报人,告知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4.程序正当合法。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执法人员先后在9月3日13:00、13:08,9月4日14:38、15:13,9月5日16:47,9月6日14:27,9月9日13:40拨打投诉举报人电话只有9月4日14:38接通,执法人员确认了投诉举报人身份后,欲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电话被挂断。直到9月10日才联系上投诉举报人,告知已受理,并阐明之前拨打电话情况。申请人表示确为自己原因导致。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姜某某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启动处理流程,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西岗区某商行售卖无生产日期的奔富389红酒。9月4日14:38被申请人拨通申请人电话,表明身份后电话断线,通话时长12秒。9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拨通申请人电话,通话时长101秒,通话主要内容为告知其投诉已受理,并说明了9月4日电话断线后和其它时间拨打过电话想要告知申请人投诉已被受理,但均未接通,申请人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中国邮政EMS物流追踪截图、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单、投诉举报信、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7日内拨打申请人电话。9月10日,被申请人拨通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该投诉已被受理,并说明9月4日以及其它时间多次拨打过电话的情况,申请人予以认可。
本机关于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对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