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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1:24:5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60号
申请人:袁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1.2024年4月2日,申请人因判决问题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法警发生纠纷,法警非法使用催泪瓦斯对申请人袁某进行喷射,更为恶劣的是该法警竟对在一旁观看的孩子也非法使用催泪瓦斯,对申请人母子二人身体造成伤害。事后,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出警后才制止法警的违法行为。案件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依法受理了该案件。2024年4月2日,人民广场派出所给申请人下达了案件移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案件已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处理,但当申请人与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取得联系后被告知因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已退回人民广场派出所,申请人再次与人民广场派出所办案人员联系后,被告知派出所正在与法院联系,让申请人回家等结果,申请人多次与办案单位联系无果后,申请人被迫到大连市公安局信访部门信访,大连市公安局信访部门依法受理此案,并指派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信访部门协调处理该案件,人民广场派出所办案人员多次通知申请人说该案已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申请人向派出所索要相应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在信访部门协调下,西岗分局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上申请人才得知人民广场派出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只录取了申请人母子二人的笔录,其他工作一概未作,包括调取事发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控录像、当事法警的笔录等。2024年8月14日,人民广场派出所又给申请人下达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该告知书不仅未载明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时隔四个半月的时间才下达,远远超出法定办案时限,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且下达法律文书无法律依据,于法无据,涉嫌违法办案。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袁某、王某某于2024年4月2日来所报案,称被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殴打。人民广场派出所接到报案,对报案人袁某、王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情况,经调查后口头告知申请人袁某、王某某,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办案单位于当日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移交该线索并由其单位进行处理,并告知两名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7日收到移送案件通知书并签字捺印确认。2.4月25日中院因移送案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退回该案线索。办案单位于4月27日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再次移交该线索并由其单位进行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处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于当日接收该线索以及报案人袁某、王某某两份询问笔录。3.8月14日申请人袁某、王某某再次来所,人民广场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告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执法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报案称被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殴打。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4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移交该线索,并告知两名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7日收到移送案件通知书并签字捺印确认。4月2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复函,认为移送案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再次移交该线索。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10月9日,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关于对《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复函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法院的法警对申请人的行为系在执行公务时所实施的,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正常运转,行为主体为其所在单位,不能处罚个人,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对象之内。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2024年2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不再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代之为制作《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因此被申请人如果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或者书面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不适当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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