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李某某不服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4-11-20 14:47:3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58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第三人:梁某某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9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92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人称:1.申请人没有主动和周某某发生口角。申请人是向周某某群里的男A和男C解释误会申请人的事,梁某某是要给周某某出头才动的手,他们之间是好友关系,当晚一起打球。2.梁某某在市民健身中心一楼6号和7号场地附近用手打,用脑顶,把手藏裤兜里不清楚拿什么东西顶申请人多次,导致申请人被打退两三米远,若换成体弱者就被打倒了。申请人当晚在长春路医院有被打导致软组织挫伤的医院证明,已交被申请人。目前所有查验医药费用没人赔付。3.证人证言有伪证嫌疑,证言证据不足,现场证人都是周某某的朋友,梁某某也是当晚在周某某组织的群里打羽毛球,其他现场证人(除申请人方一名证人外)也都是当晚在周某某组织的群里一起玩,同一个组织维护自己人,所以证人证言不该采纳,请调取大连市民健身中心2024年7月19日19点到21点一楼羽毛球馆多角度全部视频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关联。4.申请人一没骂人,二没还手,三被误会,四被人打,五被人骂,六合理解释误会来阻止误会纠纷事态扩大,最终申请人却被行政处罚,打人的梁某某却不予行政处罚,请复议机构给予公正处理。5.梁某某在派出所门口向申请人道歉私了(申请人有证人,但被申请人没有做这段笔录),又让梁某某找申请人私了,梁某某在派出所当着大家面反复找申请人和解,向申请人道歉,可以证明他们有错。

以下是2024年7月19日晚在市民健身中心一楼羽毛球馆发生的详细过程:当晚打羽毛球时候,周某某(组织者)群里两个人(一男A,一女B)在大约20点左右的一楼4号场地邻过道碰了拍。过一会,女生的男朋友C向申请人冲过来要打又要喊的意思(男C误认为申请人指使人碰了他女朋友)。此时周某某也从5号6号场地附近冲过来大声骂申请人(周某某明知误会,却借着本次误会大声骂申请人),后来被旁边一些人把他们拦住了,申请人当时有点蒙圈了,只说了和申请人没关系啊。过了几分钟,男C自己发现误会申请人了,申请人也和男C友好的解释一下,男C现场给申请人道歉(但当晚申请人又发现男C去派出所帮他们做证了,具体什么证言申请人不清楚,请球馆调录像),后来申请人就去一楼3号和7号来回喊申请人的朋友打球了。周某某他们是1号4号5号6号场地,申请人只能3号7号来回跑(3号和7号是申请人订的场地)。又过了20来分钟,申请人在6号场地看到碰拍的当事人男A,申请人向男A解释了一下被误会的经过来防止纠纷扩大,男A理解了申请人,说了句不好意思。可梁某某突然冲出来不让申请人和别人解释,然后梁某某和周某某就一起骂申请人,让申请人滚出球馆,申请人说申请人花钱订场地凭啥不让玩,他们说就不让玩,一边骂申请人,梁某某打了申请人四五下,申请人被打退两三米远后报警。梁某某为什么不去拦周某某呢,他们俩主动闹事引起围观,而申请人是解释误会阻止事态扩大。请复议机关维护公平公正,调录像和卷宗,给予打人者惩罚。毕竟羽毛球是个健康运动,不能让不健康的风气刮到球场上,谢谢。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现查明,2024年7月19日20时左右,在大连市西岗区市民健身中心内,李某某和周某某发生纠纷,梁某某为阻止纠纷事态扩大,用手推、胸部顶李某某。李某某称被梁某某殴打,经公安机关调查,梁某某的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影印件等证据证实。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对梁某某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4.内容适当性。本案通过三名证人的证言以及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已充分表现案件事实过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公安机关调查,梁某某的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5.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案单位日新街派出所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申辩、不予处罚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三人称:关于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本人梁某某同意并支持被申请人对本人的认定和对申请人李某某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9日晚8时30分左右,申请人报案称,在大连市西岗区市民健身中心一楼羽毛球馆有陌生男子殴打自己。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随即出警,并于当晚对申请人李某某、第三人梁某某、第三人周某某进行询问并作出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立案回执。8月1日,被申请人向大连市民健身中心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7月19日当天的监控录像。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将办案期限延长至六十日。9月5日、9月1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三名证人进行询问。9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传唤证并对其进行询问,同时向其作出通(告)知记录。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周某某下达传唤证并对其进行询问,同时向其作出通(告)知记录。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中签字,并提出申辩。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书》,不采纳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梁某某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申请人李某某拒绝签字,办案人员在该决定书上签字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传唤证》、《通(告)知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具有作出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某、第三人周某某、梁某某的询问笔录,结合证人证言,并根据7月19日现场的监控视频,当天晚上申请人李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言语纠纷。20时09分,申请人近距离接近第三人周某某,第三人梁某某为阻止纠纷事态扩大,用手分开双方。20时32分,李某某与周某某再一次发生近距离言语冲突,第三人梁某某再一次上前制止。监控显示,梁某某用手推、用胸顶李某某,李某某向后退了几步。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申请人所述的殴打行为,其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因梁某某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涉案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询问,并出具通(告)知记录。被申请人9月18日向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及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规定。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9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办案人员签字说明情况,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西(治)不罚决字[2024]32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1114


"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20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