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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31 09:26:33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69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向申请人释明补正后,申请人于11月18日重新递交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1995年申请人在大连空军某部汽车连服役(第四年),申请人与该单位赵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同年9月份找到申请人,想介绍其去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上班。申请人、赵某(副院长退休)、王院长三人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入编制接收申请人,同年12月1日上班。11月19日,申请人找到赵某要求给其开介绍信去交警支队办手续,在其协调下开出介绍信,内容为:大连市交警支队:兹有我单位职工吴某某去你单位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请接洽等字样,并盖有建筑设计院公章,副联有申请人的签名和手印留底。同月23日部队统计复员留队情况,申请人25-30日离队,12月1日按照约定去上班,被告知不用申请人了。没给申请人任何说法,剥夺了《兵役法》和《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介绍信申请人和宋某一起交给交警支队警察李某有录音为证,以上事实请求被申请人查明事实,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吴某某于2024年10月5日来信反映“1995年12月在大连空军某部汽车连服役期间,经人介绍到建筑设计院入编上班,在按约定日期报到时被告知此单位未收到接收信息。现投诉建筑设计院违约,希望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查明并给予公正判决。”吴某某反映的是其当初与建筑设计院之间的劳动聘用关系问题,依据现行三定方案,被申请人主要职责不包括就劳动合同约定问题代为追偿,此诉求超出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且,其当初与建筑设计院商定既为口头约定,也是发生在其服役期间的私人行为(见其本人自述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受理其诉求。2.经查,吴某某1991年12月入伍,入伍地为湖北省黄梅县,1995年退伍,退役军衔是空军中士;按照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2006年,吴某某改户籍为大连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吴某某本人分别于2003年11月8日、10日、14日、16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投诉,我局进行了政策解读和耐心告知。综上,吴某某退役后工作安置地应为其原籍,非被申请人服务管辖对象;且按照信访诉求事项属地化管理原则规定,其诉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围,建议其向安置地有关部门提出诉求,或通过司法渠道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1234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申请人退伍转业,转业单位称没有收到申请人介绍信,(建筑设计院)违约的问题,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处理不了,申请人要求其出具无法受理的证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当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经核实诉求人所述,该人入伍地、退伍地均非我区,我区也非该人转业安置单位,并且该人户籍大连庄河,非我区户籍,故申请退件由具体处理权限单位进行答复。11月14日,该件经流转后退回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再次答复:1.经核实,吴某某诉求实际是在退伍时和建筑设计院达成就业协议的纠纷。因我局不是建筑设计院的主管单位,也不是建筑设计院的上级机关,您的主体诉求更非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权范围,我局无法受理您的投诉。2.经查实,吴某某户籍在大连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因您户籍非我区户籍,建议您到户籍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协调办理您的具体诉求。3.根据吴某某的陈述希望退役军人事务局到建筑设计院去调查做笔录,此项诉求已超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权范围。您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10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案件受理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查明申请人与建筑设计院的相关纠纷,被申请人未予答复。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案件受理申请书》未予答复。2024年11月15日,复议机构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并告知补正相关证据。11月18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中更正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工作人员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自述于1991年12月至1995年11月期间服役于大连空军某部汽车连,后自主择业,并于1995年年末领取部队发放的900元退役安置费。申请人承认曾经就相关事项向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过情况,且被申请人也曾经对其进行过解释和答复,要求其向户籍地,即庄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情况。但申请人认为庄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对应的普兰店法院均无权管辖自己与第三人建筑设计院的相关纠纷,坚持要求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进一步审查,不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案件受理申请书》予以答复,还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其实质是请求被申请人查明并处理申请人吴某某与第三人建筑设计院的劳动纠纷。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职权。
首先,大连市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工作。本案中,建筑设计院向申请人开具过介绍信是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设计院的行为是否剥夺了申请人《劳动法》上的权利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双方的劳动争议,被申请人既无处理劳动纠纷的职责权限,也非第三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管理单位,无权查处申请人的该项纠纷。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处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
其次,申请人于1991年-1995年在大连空军某部队汽车连服役,1995年退出现役,退役后选择自主择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并于2006年将户口从湖北省黄梅县迁至辽宁省庄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无权管辖。
再次,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期间在12345平台多次向被申请人处反映过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均在平台已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10月5日,申请人再一次来信,系对已经处理过的问题进行的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不做评价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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