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陈某某不服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5-02-10 09:43:59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78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216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并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实施暴力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1.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写道“2024年8月12日14时许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医院行政楼,陈某某在未登记且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执意闯入行政楼并喊叫,受到保卫科王某某的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将陈某某拖拽出行政楼,陈某某指认王某某殴打自己,经调查,王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成立”。该事实陈述不完整,未全面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2.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某医院作为医疗单位,面向社会开放接诊军地患者,并不是军事禁区。申请人到某医院处理车辆赔偿事宜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并且作为一名现役军人家属在部队医院遇到紧急情况向部队医院领导寻求帮助也是合情合理的诉求,某医院安保人员没有权利限制申请人的自由。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其不予处罚决定,并依法对王某某及涉事保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实施暴力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4年8月12日14时,在大连市西岗区某医院行政楼,陈某某在未登记且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执意闯入行政楼并喊叫,受到保卫科王某某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将陈某某拖拽出行政楼,陈某某指认王某某殴打自己,经调查,王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治安管理经调查结果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因此对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4.内容适当性。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有拖拽的行为,但其并没有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其故意,属于正常的保安维护单位秩序的行为。5.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案单位白云派出所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三人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第三人王某某报警称陈某某在西岗区某医院行政楼闹事。被申请人的白云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于当日对申请人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及证人李某、沈某某进行询问,被申请人均对上述人员出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某及几位证人均在笔录中指认,陈某某闯入某医院行政楼,安保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求其进行登记未果,为防止陈某某硬闯,对其进行阻拦,发生争执。8月13日被申请人向王某某出具立案回执,并于当日向某医院调取行政楼一楼监控视频。监控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14时26分左右欲进入行政楼,几位安保人员对其进行阻拦,后申请人继续执意进入,几位安保人员及工作人员将其拉拽到大厅外,过程中未发现有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的行为。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将办案期限延长至六十日。9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某某作出传唤证并进行询问,陈某某自述当时要带着母亲去某医院找领导沟通相关事宜被保安拦下来。后其母亲因岁数大倒地,急救人员到来。后申请人再次进入行政楼找领导,此时王某某等人对其进行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拽。申请人自述王某某及现场安保人员拽着其胳膊往外拉,在拖拉过程中没有动手,也没有对其进行殴打,申请人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捺印。9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当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王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成立。陈某某和王某某均于当日在该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捺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传唤证》、《通(告)知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具有作出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结合证人证言,并根据8月12日现场的监控视频可知,当天申请人不进行登记,以要找医院领导为由执意进入某医院行政楼,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为单位安保人员,王某某等人阻拦申请人的进入,系对所在单位进行安全保障的履职行为。在履职过程中,王某某等人的阻拦动作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既不存在对申请人殴打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殴打、伤害申请人的故意。因此,申请人指认王某某对其殴打的事实不成立。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认为王某某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适用上述法条作出了案涉不予处罚的决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对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9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525


"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10810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20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