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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4 09:19:2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4﹞81号
申请人:李某兵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
第三人:李某军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第一次让申请人做笔录时,申请人问办案民警什么原因立案,民警告知是扰乱公共秩序。在12月11日让申请人去结案的时候告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500元整,立案原因和处罚原因不一致。2.由于被申请人民警做笔录时并没有说半年内给李某军发了多少条信息,所以申请人回答有四五百条,在判决书(处罚书)上看到上面标明了从2024年4月17日到10月16日期间申请人给李某军发送了500余条信息,这是不正确的。实际情况是只有100多条。申请人说的500多条是从遗产问题开始算起的。3.申请人并不清楚违反的是四十二条中的哪一条,是辱骂还是诽谤还是恐吓,请告诉申请人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诽谤或者恐吓,申请人已提供所有材料,请判断是否诽谤、侮辱。4.经统计,从2024年4月17日到10月16日申请人共计给李某军发送450多条信息(包括微信和短信),在这些信息中,有很多是申请人跟李某军有来有回的微信交流。李某军于2024年9月13日发了一篇《话不说不明》的小作文,后迅速将申请人拉黑,申请人只能用手机短信回应他的《话不说不明》的内容。另外在他给我的这些信息中充满着大量的不实信息。所以申请人认为在遗产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把申请人微信短信拉黑,申请人到他单位找他,他拒绝与申请人直接交流让申请人跟律师谈这些做法都是不妥的。因此申请人发再多短信也是应该的,因为遗产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李某兵因父母遗产问题与李某军发生矛盾,李某兵向李某军发送信息五百余条,干扰李某军的正常生活,到案后李某兵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对李某兵下达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4.内容适当性。本案依法履行法定办案流程,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法律文书。办案单位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内容均与本案事实无关,因此不予答复。5.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案单位人民广场派出所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申辩、处罚等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三人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5日16时左右,第三人李某军到所报警称被他人扰乱正常生活。当天,被申请人询问李某军。询问笔录中,李某军称李某兵等人不定期给其发短信骚扰,影响其正常生活。李某兵等人还到李某军工作单位,干扰其正常工作。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登记表及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并向李某军送达《立案回执》。李某军提交的短信、微信截图显示,李某兵因遗产纠纷向李某军发送数百条短信、微信。10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将李某兵传唤至办案场所,并对李某兵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李某兵自认因老人遗产分配事宜向李某军发送过几百条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通(告)知记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因案情复杂,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将办案期限延长至60日。12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制作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办案场所,并于当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补充材料,内容为《李某军和孙某道德不端情况说明》、《话不说不明》及视频证据优盘,同时补充自己的复议理由:1.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被申请人并没有对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调解。2.本案被申请人审理时间超过法定时限。3.蹇某某不是违法行为人,被申请人传唤蹇某某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传唤证》、《通(告)知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聊天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的人民广场派出所具有作出该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兵、第三人李某军以及孙某、蹇某某的询问笔录,结合微信、短信聊天截图可知,李某兵和李某军因父母遗产问题发生矛盾,李某兵通过微信、短信向李某军发送上百条信息,还去李某军的办公地点,申请人上述行为干扰了李某军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多次发送信息,不论发送的信息是否存在淫秽、侮辱、恐吓等内容,只要数量上满足“多次”,客观上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认定事实后,考虑到该行为系因双方家庭纠纷引起,遂将该行为认定为“一般情节”,并作出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立案后,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传唤证进行询问,并出具通(告)知记录。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及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除了申请人李某兵之外,李某民、蹇某某也存在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可能性,为了更加全面公正的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出具传唤证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并询问,且询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案件适用治安调解。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不适用调解程序。本案系因家庭遗产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被申请人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深又拒绝见面,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妥。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其它材料,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做评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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