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5-02-24 14:16:5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5﹞8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日新街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报案口头告知不服,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2月25日受理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头不予受理行政行为并重做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3日,申请人的母亲在司法拍卖网站上购买了两套汇景天地的房产,其中一套过户给申请人。申请人去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准备开始装修。物业公司告诉申请人,不给29万前业主的欠费就不允许申请人装修。物业公司与原业主是关联单位,物业公司一开始就不想向原业主索取这些费用,而且这些费用中的取暖费根本没有发生,所以物业公司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申请人的财物为目的,敲诈勒索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张警官表示不足以立案,并且给不了任何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的财产本应受到保护,但是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的报案,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无法得到保护。
被申请人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针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与理由,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与物业之间纠纷事实调查清楚,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双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本次报案案由不够立案标准,申请人对口头告知的内容并未有异议,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综上所述,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当面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即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与汇景天地物业及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报警处理结果。申请人因为送达时间问题,拒绝签收。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报案,所述的事项与理由是,因申请人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索要的申请人购买的法拍房欠缴的物业费、取暖费,物业公司不让申请人进行房屋装修,并将申请人关在物业办公室,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述事项已经在前案查清了,申请人与物业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敲诈勒索,不构成治安案件。申请人对该口头告知不予认可,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材料,被申请人没有出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报案的具体事项和理由与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与汇景天地物业及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报案事项和理由相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接报案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鉴于申请人报案所称的事项及理由与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与汇景天地物业及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原因相同,被申请人已经对前案进行了调查处理,故对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报案内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敲诈勒索,不构成治安案件,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之规定,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口头告知有异议,且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出具出面告知,没有履行全部义务,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二),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接报案告知行为(未予书面告知)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联系电话:0411-83676999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