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时间:2025-12-05 10:05:04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大 连 市 西 岗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行复﹝2025﹞8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告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0日在大连市某批发市场某干海产品商行位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海鲜零食”购买了虾酱一份,后认为虾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为收集救济证据,遂于7月23日通过挂号信函(编号:***)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7月26日签收投诉举报书。至今,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6日收到投诉举报书,但至今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2.事实认定清楚。2025年7月26日,被申请人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履行了法律职责。3.法律适用正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这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于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8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4.程序正当合法。2025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被申请人于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8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的投诉举报尽到了调查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处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举报“大连市某综合批发市场某海产品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海鲜零食’店铺所出售的虾酱商品标签未能反映其真实属性”。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该产品标准,被申请人未发现违法行为。2025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了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也在电话中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主体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 2025年7月2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后,于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8月22日致电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处理的结果,申请人也在电话中予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大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758892 举报邮箱:dljubao@dlswxcb.com
西岗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39410943 举报邮箱:xgqwxb507@163.com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主办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西岗区大数据中心 辽ICP备19016233号-1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您是第位访客
网站标识码:210203000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