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时间:2026-04-02 10:10:20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为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行政复议申请人如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交所需其他材料。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可在接到复议机关告知后,当面递交其他所需材料。
注意:
1、所有复印件须经办案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
2、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理复议的应提交行政复议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4、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行政决定书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不作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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