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6:07:26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西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2.5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 应急工作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2 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3.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建设
3.4 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3.5 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4.3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应急资金
6.3 应急物资
6.4 通讯保障
6.5 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
6.6 宣传与培训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区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区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驻区部队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和发布应急响应;
(3)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并协调驻区部队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5)指导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2.3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2)汇集和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5)负责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指挥部相关文件;
(6)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灾情的发展趋势,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和指挥联合行动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应急管理局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政治素质好、熟悉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2.5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负责提出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需求保障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方案,核查和上报灾民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助、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地质灾害项目建设政府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参与研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做好应急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评估和抢修,保障正常运行。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对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协助相关部门统计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灾区伤员现场急救及转运救治,提供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辖区旅游A级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灾区内道路、桥隧、排水、泵站及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协调市交通运输局抢修受损道路,保障公路畅通;协调市水务局做好事故现场停、供水应急处置。
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受灾街道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和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受灾区域的治安管控;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因灾伤亡人员的身份等。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地质灾害现场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灾任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区部队: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做好民兵和预备役的动员工作;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编制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负责组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工作,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等责任;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灾情速报制度的要求,将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上报区政府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演练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2.6 应急工作组职责
2.6.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组成。
职责:负责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通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2.6.2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武装部
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组成。
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2.6.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由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急救、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2.6.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由区交警大队、受灾街道办事处组成。
职责: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6.5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组成。
职责: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6.6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区交警大队组成。
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6.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职责:负责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服务引导和采访活动,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报道。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区政府统筹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依托市相关部门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3.2 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并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3 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任务,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4 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以地质灾害应急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市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3.5 预警机制
3.5.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1)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2)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各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并加强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5.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3.5.3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动态预警信息,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其发布流程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3012413,报警电话:83012413。区政府值班室电话:83626210。
4.2.1 速报时限要求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区政府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指挥部指示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区政府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指挥部指示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3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工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4.3.2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3.3 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查评估。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调查评估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3 灾后重建
区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依托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公安、消防和驻区部队为主要力量,各部门、企业救助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 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应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应急物资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与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 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区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6 宣传与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向辖区居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区应急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8 监督检查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各成员单位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单位(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8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等非实物财产损失。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西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2.西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框架图
附件:1
西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 |
信息报告 |
区政府、始发地街道、 相关部门先期处置 |
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
应急结束 区应急指挥部批准 |
善后处置 |
上报区政府领导 |
向各部门传达领导指示 |
根据领导指示和规定上报 |
特大型地质灾害 |
大型地质灾害 |
中型地质灾害 |
小型地质灾害 |
附件:2
西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框架图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 |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驻区部队、各街道办事处
|
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
下设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 |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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