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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25 09:52:45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3 响应机制

3.1 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 监测与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响应内容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 地震应急级、级响应

6.2 地震应急级响应

6.3 地震应急级响应

7 预防和预警

7.1 预防和预警机制

7.2 信息监测与报告

7.3 预警支持系统

7.4 地震预警发布

7.5 预防行动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保障

9.2 指挥平台保障

9.3 物资和资金保障

9.4 避难场所保障

9.5 基础设施保障

9.6 医疗卫生保障

9.7 治安保障

9.8 社会动员保障

9.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9.10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9.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附则

10.1 预案编修与管理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岗区境内陆地和近海海域及邻区发生(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和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西岗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部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协调驻区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跨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8)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各街道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具体工作;

6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7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报告舆情信息;协调管理现场采访秩序;按照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组织媒体刊播新闻报道;负责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1小时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工作;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会同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汇总灾区的基本情况及快速评估结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向区政府提出派遣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负责提出我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油料的供应保障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工矿商贸企业防范和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辖区内企业应急物资生产目录编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本区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对有可能发生衍生或次生灾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用户(如储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厂矿企业等)恢复供电时,必须由企业先确认可以送电后,方可供电。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驻区企业做好临时救助生活必需品保障;负责与市政府外办的相互联系,按规定处理相关涉外工作。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协助相关部门对我区被破坏的燃气、热力等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供气供热功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水务局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排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协调开展事故现场排水保障、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地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灾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重要化工、危险品经营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意见。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交警大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立西岗区地震专业救援队,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

驻区部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迅速展开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4.1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3 响应机制

3.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元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当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由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提高响应级别或支援,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救灾工作。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政府或根据区政府指示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 监测与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建议。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及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的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公安、应急、交警、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政府。

5 响应内容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全区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辖区驻军和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相应救援器材、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协调相关上级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必要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同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和卫生监督。加强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开展疫苗应急接种。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依托市应急局、气象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气象、水源、土壤污染的监测,对震区及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辖区内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受灾地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的入境及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社会影响、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地震地质灾害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配合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调查等工作。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当发生地震时,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6.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当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当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时,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和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6.3 运行程序
1)震后15分钟内,区应急管理局迅速依据市应急管理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启动区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
2)依据震情、灾情,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组织灾区自救互救。
3)视灾情,区政府迅速指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集结,进行工作会商。
4)视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5)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上级指示开展相关工作。
6.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听取区应急管理局的震情、灾情汇报,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震情。
2)协调派遣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派遣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4)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径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配合上级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地震现场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8)视灾情需求,派出现场工作组进驻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5 现场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地震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局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协调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3)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4)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驻军领导对灾区救援工作检查、灾民慰问的现场工作安排,负责协调与市现场工作组有关联系工作;
5)协调配合市现场工作组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外省、市救援队伍、科考队伍、志愿者队伍、救灾物资运送等需要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的工作。

7 预防和预警

7.1 预防和预警机制

地震预报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做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7.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应急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应急局通报,及时传达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7.3 预警支持系统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政务网络保持与市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系。

7.4 地震预警发布

1西岗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市政府发布。

2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以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向全区发布临震预报。

4)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7.5 预防行动

地震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7.5.1 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区应急局组织召开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依据市应急局提出会商意见,上报区政府;按照上级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意见,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7.5.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减灾准备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市应急局震情跟踪情况及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区政府。

7.5.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市应急局震情跟踪情况及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区政府。省政府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区政府应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

1)应急部门及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对居民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监督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及街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按规定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9.2 指挥平台保障

按照上级部署,完善区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等。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应急物资生产目录编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应急物资的生产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工作。

9.4 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区政府按照省市要求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区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区政府及街道应在公园、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应急通道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5 基础设施保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联系市通信管理局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及时抢通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交警大队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相关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联系大连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本企业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

9.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好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9.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8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

9.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及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9.10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区政府和街道制定辖区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9.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1.1宣传

宣传、教育、文化、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9.11.2培训

1)区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2)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3)各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救援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

4)积极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民众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9.11.3演练

区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2)各专业救援队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3)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10 附则

10.1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西岗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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