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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24 16:07:2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人力资源准备

 3.4 社会动员准备

 3.5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级响应

 6.2 级响应

 6.3 级响应

 6.4 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西岗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西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2 职责

区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安排区级资金预算。加大区政府救助资金投入,建立、完善区和市救助资金分担机制。

3.1.1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强化救助物资储备建设,积极协调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物资的储备,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3.3 人力资源准备

3.3.1 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3.3.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地质、水利、卫生防疫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3.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3.4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3.5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及社区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关注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各有关部门通报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4.2 灾情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按照区减灾委领导指示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辖区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并按照区政府指示报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2.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道和相关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执行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完成损失的核定,并按照区政府指示报市应急局。

4.2.3 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收集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收集并续报灾情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4 区应急管理局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条件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信息;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风险进行分析评估。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评估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区减灾委依照市统一指挥,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5.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和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助物资准备,启动救助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及时沟通市减灾委办公室,通过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助物资调拨准备,必要时请求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助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通知,决定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终止或建议启动相应等级救助响应。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设定4个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等级。

6.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通知,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6.1.2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组织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对灾害救助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带有关部门赴灾害现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密切与市减灾委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救灾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救灾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害发展趋势以及救灾需求评估。

4)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定灾情报区减灾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区减灾委指示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区政府申请,商请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区减灾委在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下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助物资,并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7)区发展改革负责协调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

8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会同现骨干部门开展城市燃气、供热抢修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9)区民政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10)区卫生健康局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负责组织调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调配救援药品、器材,提供医疗保障;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1)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大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12)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

14)区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16驻区部队: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做好民兵和预备役的动员工作;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17)各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要求统计上报灾情信息;配合相关部门统计、发放救灾款物;开展救助等工作。

1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后救助。

1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3 响应终止

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稳定后,按照市减灾委办公室通知,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灾害发生后,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市减灾委评估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级支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提交请款报告。

7.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配合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7.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结合临时救助制度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7.2.2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7.2.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市政府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市政府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7.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局评估小组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方案;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区级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绩效评估后,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930日发布的《西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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