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安全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公开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公开
时间:2019-06-18 13:35:2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市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告(2018年第2号、第3号、第10号、第21号)》,涉及我区的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经营者。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扇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年1月16日对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岭秀海鲜商行销售的扇贝(购进日期2018年1月1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岭秀海鲜商行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岭秀海鲜商行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富集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二.扇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年1月16日对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友好海鲜商行销售的扇贝(购进日期2018年1月1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友好海鲜商行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友好海鲜商行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富集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三.扇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年2月12日对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友好海鲜商行销售的扇贝(购进日期2018年2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友好海鲜商行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西岗区天盛综合批发市场友好海鲜商行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富集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四.牛腱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市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6月27日对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记鲜牛肉经销部销售的牛腱子(购进日期2018年6月2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土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记鲜牛肉经销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李记鲜牛肉经销部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猪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后过量残留导致。该经营者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
五.鸡胸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市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9月12日对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德鸿鲜鸡行销售的鸡胸肉(购进日期2018年9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土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德鸿鲜鸡行在调查过程中已不在该市场内经营,且无法进行联系,故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无法进行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该业户已不在市场内经营,且无法与其进行联系,故无法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及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六.海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市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9月12日对西岗区长久海鲜商行销售的海螺(购进日期2018年9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560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西岗区长久海鲜商行在调查过程中已不在该市场内经营,且无法进行联系,故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无法进行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该业户已不在市场内经营,且无法与其进行联系,故无法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及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七.扇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市食品检验所于2018年9月19日对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董勇海鲜吧销售的扇贝(购进日期2018年9月1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560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董勇海鲜吧在调查过程中已不在该市场内经营,且无法进行联系,故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无法进行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该业户已不在市场内经营,且无法与其进行联系,故无法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及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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