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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时间:2025-07-25 10:22:41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现将涉及我区7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岗区怀南牛肉汤店经营的汤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怀南牛肉汤店经营的汤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5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怀南牛肉汤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汤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怀南牛肉汤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西岗区老邢餐饮服务店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老邢餐饮服务店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51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老邢餐饮服务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老邢餐饮服务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西岗区燕姐饺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燕姐饺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51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燕姐饺子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燕姐饺子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岗区七彩禾营养餐厅经营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七彩禾营养餐厅经营的餐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51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七彩禾营养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七彩禾营养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岗区渔悦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渔悦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51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渔悦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渔悦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岗区刘金昌餐饮加盟店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刘金昌餐饮加盟店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516),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刘金昌餐饮加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刘金昌餐饮加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岗区朴真菜馆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西岗区朴真菜馆经营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使用日期20256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岗区朴真菜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餐盘(复用餐饮具)、餐碗(复用餐饮具)的使用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西岗区朴真菜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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