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13:42:26 来源: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现将《西岗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岗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助力解决零信贷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西岗区支持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额度实施总额控制,每年额度为500万元,按照企业补贴申请受理顺序,补贴资金额度用完为止。补贴资金从西岗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列支。
第三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以贷款业务办理时征信报告显示为准)。
第四条 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首贷补贴,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 补贴包含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西岗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首贷担保费用补贴等。
第二章 首贷业务贴息
第六条 贴息条件
1.贷款对象:通过西岗区首贷中心获得的首次贷款,并完成首贷登记备案。
2.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
3.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不含贴现)。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4.贴息范围:同一贷款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
5.贴息比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要求的企业按照利息额的50%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LPR的30%给予补贴,其他类型企业按照利息额的20%给予补贴。贷款利率超过同期LPR+150BP(1BP=0.01%)部分不列入补贴计算范围。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中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条件的小微企业(详见政策第六条、第七条)。
(2)高新技术企业为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七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即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再申请财政贴息补助。
第八条 首贷业务贴息仅用于支持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期限最长1年),企业支付利息后应一次性申请贴息资金,审核无误后贴息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企业。单户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首贷担保费用补贴
第九条 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对担保公司新增的小微企业首贷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度的1%予以补贴。
第十条 补贴条件
1.担保对象:通过西岗区首贷中心获得的首次贷款,并完成首贷登记备案。
2.担保金额:单户担保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
3.担保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不含贴现)。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机炒作等行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4.担保费率:500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按照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对500万元以上融资担保按照不高于1.5%收取担保费。
第十一条 首贷担保费补贴由担保公司每年申请一次,申请补贴资金依据上一年度通过首贷中心新增发放的首次担保贷款额度测算,审核无误后担保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直接补贴至担保公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享受本办法补贴的小微企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企业就相同事项申请补贴资金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经审计等部门查出材料弄虚作假、资金用途不实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追偿补贴资金、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西岗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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